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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药残标准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为了保证合理使用农药,控制污染,保障公众身体健康,需制定允许农药残留于作物及食品上的最大限量,通常称为MRL,以mg/kg表示,即每kg食品中含有农药残留的量(mg)。MRL是指在良好的农田作业过程中,按照《农药合理使用准则》,以最大使用浓度,最多使用次数,检出残留量的范围的上限。利用MRL,可以检验农民是否严格遵守合理使用农药的规定。如未遵守,残留量超出 MRL,该作物即为不合格,不准出售或出口。但残留 量超出MRL并不一定会对健康造成危害,因为MRL不仅仅是一种保证健康的安全水平。由此可知,制定 MRL需具备三方面重要的资料:
    1.农药毒性的评 估,人每日可接受摄取农药的量(ADI)。
    2.采用平均每日食品消费量(居民膳食结构)预测农药残留摄入量。
    3.田间实际残留量。

    食品中农药的污染成为国际上日益关注的问题,各国均将农药残留标准的制定列为重要的工作。由于农产品进口国对农药残留要求严格,出口国要求较松,加之各国人民膳食结构不同,因此各国制定的残留限量值往往不同。为了减少国际贸易间的纠纷,做到互相兼容,FAO/WHO食品法典委员会(CAC)下设两个专门负责制定和协调农残法规和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组织:农药残留专家联席会议(JMPR: 

    JointFAO/WHOMeetingonPesticideResidues)和农药残留法典委员会(CCPR:CodexCommitteeon PesticideResidues)。

    JMPR负责农药安全性毒理学评价,制修定农药的每日容许摄入量ADI,仅从学术上评价各国政府、农药企业、公司提交的农药残留试验数据、市场监测数据,提出MRL推荐值。
    CCPR负责提交进行农药残留和毒理学评价的农药评议优先表,审议JMPR提交的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草案,制定食品 (和饲料)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法典。
    2.标准制定依据
    一、制定MRL的数据来源
    1、农药登记时生产企业提供的毒理学和残留试验数据。
    2、农产品食品农药残留监测数据。
    二、试验单位要经过认证
    进行农药毒理学和残留试验单位均经过农业部考核认证,并向社会公布,生产企业自行选择试验单位进行相关实验。

    进行农产品食品中农药残留监测的实验室均通过ISO/IEC17025认证,其检测结果也向社会公布。

    3.农药残留标准国际情况
    在国际贸易一体化的形势下,农产品质量安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而农药残留是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农药残留是指农药使用后残存于生物体、农副产品和环境中的微量农药原体、有毒代谢物、降解物和杂质的总称。目前国际上通常用最大农药残留限量(MRLs)作为判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目前我们接触到较多的MRLs标准体系主要有: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的MRLs体系、欧盟、日本、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以及中国的MRLs体系。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的MRLs体系
    CAC农药MRLs体系的介绍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是由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共同建立,以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确保食品贸易公平为宗旨的一个制定国际食品标准的政府间组织。现有的食品法典标准都主要是由其各分委员会审议、制定,然后经CAC大会审议后通过,食品及农产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MRLs)标准由其下属分委员会— — 国际食品法典农药残留委员会(CCPR)负责制定。
    CAC农药MRLs标准的制定
    CCPR以科学依据为基础,采用风险分析的原理,对已登记使用的农药进行风险评估,当发现该农药对人体具有潜在危险且可能 导致国际贸易问题时才制定MRLs标准。在相关标准制定中,CAC和CCPR与农药残留联席会议(JMPR)关系密切,CAC和CCPR为食品标准风险管理机构,JMPR为农药残留风 险评估机构,根据风险管理机构CAC和CCPR的建议开展工作,但独立于风险管理机构。CCPR首次会议于1966年在荷兰海牙市召开, 到2010年已成功召开了42届年会,我国从2007年开始担任主席国。CAC农药MRLs法典标准数量是一个动态值,每个MRLs都需要通过周期评估程序定期(1O~15年)对其进行再评估,根据最新资料 及时修订或撤销原定的限量值。
    日本农药MRLs体系的介绍
    日本农药的MRLs由其厚生劳动省制定。由于农药、兽药等化学品残留引起的食品和农产品安全问题突出,2003 年5月,日本根据食品卫生法修正案,开始对食品中农业化学品残留物引入"肯定列表" 制度,即禁止含有未设定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农业化学品且其含量超过统一标准的食品的流通,该制度拟于2006 年5月实施。为制定该制度,日本厚生省采取了三项措施 :1)尽可能多地制订食品中农药化学品临时最大残留限量标准( MRLs);2)确定统一 标准水平;3)确定豁免物质名单。并执行食品和农产品中农业化学品新的残留限量标准。肯定列表制度涉及对农药、兽药和添加剂等791种农用化学品的管理,是当时世界上制定残留限量标准最多、涵盖农药和食品品种最全的管理制度。该制度几乎对所有用于食用的食品和农产品上的农用化学品制定了残留限量标准,包括"临时标准"、"一律标准"、"沿用现行限量标准"、"豁免物质"和"不得检出"5个类型,共有限量标准57000多项,其中农药和农药MRLs的数量分别为579种和51 600多项,分别占到总数的70%和9O%以上。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农药MRLs体系的介绍
    澳大利亚的农药登记与农药MRLs制定由其农药和兽药管理局(APVMA)负责。2008年10月,APVMA发布了新的农药MRLs标准,新标准由5个附表组成,一为500多种农药的共4 000多项MRLs;二为食品和动物的分类,该分类参考了CAC的食品和动物分类;三为残留定义;四为动物中的MRLs,共涉及184种农药的570项MRLs;五为豁免物质清单,该清单详细列出了不需要制定MRLs的农药的各种前提条件。新西兰的农药登记和MRIJs制定由其食品安全局负责,新西兰目前共制定了约2 900项MRLs.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于1998年签订食品标准互认协议,共同建立了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局(FSANZ),负责制定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食品标准法典。所制定的标准中,除个别标准单独适用于澳大利亚或新西兰外,绝大部分为两国通用标准。该体系依据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政府1995年12月签订的条约建立,其宗旨是发展联合的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在澳大利亚内部,该体系的依据是1991年澳大利亚联邦采用统一食品标准的协定。该体系由澳洲各地区与新西兰的食品立法部门依据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监管法案(1991,简称ANZFA法案)加以执行。
    中国农药MRLs体系的介绍

    我国政府及相关部门非常重视食品及农产品质量安全,于1995年和2006年先后颁布了《食品卫生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并于2009年6月1日开始实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充分考虑了《食品卫生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内容。这些食品安全管理法规的出台,为食品及农产品中农药MRLs的制定提供了法律依据。目前,我国农药的MRLs标准主要由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两部分组成,国家标准由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共同发布,行业标准主要由农业部发布,属农业行业标准。我国于2005年1月25日发布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国家标准,并于2005年1O月1日开始实施。该标准代替并废止了以前34个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国家标准,共包括了136种农药的478项MRLs.为了弥补国家标准的不足,农业部也加快了行业标准的制定,截至2009年,我国共制定了118种农药在68种(类)食品和农产品中的329项MRLs农业行业标准。目前,我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共有涉及208种农药在92种(类)食品和农产品中的807项MRIJs。

    4.药残标准国内情况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2016版正式颁布实施。
    这一农药残留的新国标在标准数量和覆盖率上都有较大突破,基本涵盖我国已批准使用的常用农药和居民日常消费的主要农产品。
    农药残留新国标规定了433种农药在13大类农产品中4140个残留限量,较2014版增加了490项。与上一版相比,新版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对禁用、限用农药的检定更严格,系统制定了苯线磷等24种禁用、限用农药的184项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为违规使用禁限农药监管提供了判定依据。
    同时,按照国际惯例,对不存在膳食风险的33种农药,豁免制定了食品中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增强了我国食品中农药残留标准的科学性、实用性和系统性。“豁免制定”是指不需要制定限量标准、只进行目录管理。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我国现发布的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均是根据我国农药残留田间试验数据、居民膳食消费数据、农药毒理学数据和国内农产品市场监测数据,经过科学的风险评估后制定的。
    标准制定期间,有关部门广泛征求了生产、科研、管理等各方面和社会公众意见,接受了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对标准科学性的评议,在以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为基础的同时,又适应我国农业生产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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